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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医药学院政府采购审计实施办法
日期:2022年02月19日 15:13  发布人:sjc  浏览量:

吉林医药学院政府采购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院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严格规范采购工作,提高学院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吉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部门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审计的目的是有效地保障学院采购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避免和减少损失浪费,最大限度地提高学院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学院出资或学院控制的各单位、各部门设备、物资和劳务的采购。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学院政府采购审计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组织实施。对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采购项目实行普审制;对2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实行抽审制。

第五条 根据物资采购金额、业务量大小、物资采购资金来源等的不同,物资采购审计可以采取内部审计和委托中介机构审计两种模式。

(一)内部审计。由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参与监督物资采购的全过程或者部分重要过程,实现物资采购审计的日常化。主要针对采购合同、采购招标、供货商选择、货物验收等环节实施监督和评价。

(二)委托中介机构审计。主要针对需要特定资源才能完成的审计项目,主要指财政专项及大额的物资采购的价格、合规性审计等。

第六条 为提高学院资金的使用效率,针对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采购项目,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采购申报部门在提报采购计划时,务必确保采购计划手续完备和采购计划的合理性;

(二)采购申报部门应及时将采购项目的审计申请单送达内部审计机构;

(三)内部审计机构在接到内部审计申请单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审计报告反馈给申报部门。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七条 采购的立项审计,是指审核采购工作是否纳入学校整体采购计划,采购计划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履行了报批、审批手续,是否存在无计划采购和盲目采购现象。

第八条 采购的价格审计,是指审核采购部门是否在合同签订前通过多种方式询问价格,严格把好价格关。

第九条 采购的验收审计,是指按照采购合同对所采购的设备、大宗物资和劳务的实施结果验收情况进行审核,以确定所购设备、物资和劳务的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数量、价格等与合同是否相符。

第十条 设备、物资使用的审计,是指在设备、物资使用过程中,不定期地进行审核,以确定账实是否相符,有无长期闲置等问题,促进物资、设备使用效率的提高。

第十一条 设备报废与处置的审计,是指对设备报废手续和残值处理的审计,审核设备报废是否由使用单位提出报废申请,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专家经过相关的技术鉴定和经济分析评价,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报废审批手续进行,残值处置和资产注销手续是否合规合法。

第四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建立学院内部审计机构与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结合干部管理、纪律检查、追责问责,强化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政府采购审计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及时出具审计意见书,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应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核实查处;对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应及时提出审计建议,提交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第十四条 接受审计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按照审计意见和建议,认真落实整改,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及时报送审计整改报告,进一步健全制度,加强物质采购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及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内部审计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117日学院修订下发的《吉林医药学院大额支出审计审签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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